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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质量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陕西省质量协会,简称陕西省质协。英文译名 SHAANXI QUALITY CONTROL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SXQCA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我省致力于质量管理与质量创新事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组织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服务的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落实“质量强省”、“质量强国”战略,组织开展质量提升、创新创优活动,传播科学先进的质量发展思想和方法,为提升各类组织竞争力、个人能力和综合质量升级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时,本协会是中国质量协会的理事单位,接受中国质量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按照省科协《关于推进省科协所属学会党建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协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成立“中共陕西省质量协会临时党支部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领导,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设立书记一名组织委员一名,负责党支部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国家《质量发展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组织开展相关质量宣传和质量推进活动;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质量调研、质量信息和工作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二)开展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探索质量管理新模式新方法,总结推广好的质量管理经验和优秀质量管理研究成果,促进质量科技成果转化。

(三)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导企业职工及有关单位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开展质量管理学习提升活动,推进班组质量建设和质量诚信建设,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和管理创新能力。

(四)坚持科学管理理念,开展质量管理技术、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质量管理标准的培训和咨询服务;按照国家认证认可活动有关规定,开展管理体系的认证审核。

(五)实施用户满意工程活动,建立用户评价体系,开展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活动,促进生产、服务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服务质量的提高;受理质量投诉,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六)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并组织实施质量管理奖励和质量技术奖励项目评优推先,产品质量创新设计工艺革新竞赛质量品牌宣传推广故事竞赛质量工匠竞赛质量标兵竞赛促进和激励各类组织的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

(七)开展质量专业知识体系和人员注册评价活动,推进质量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职业促进工作。

(八)开展质量领域的省内外、国内外交流互鉴与合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质量技术成果,组织质量管理学术和技术方法应用的理论研讨和实践交流,为广大会员和质量工作者提供学习交流的平台。

(九)编辑出版质量管理书籍和刊物,宣传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传播质量科学技术,交流质量管理经验,推进企业质量文化建设。

(十)努力开展品牌创建活动,尝试构建名优特新产品质量的推介和发布机制,积极向中国质协推荐我省优质品牌,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十一)围绕国家、我省质量工作新布局、新要求,以及重点行业领域质量升级部署做好相关服务。积极参与,精准实施,提高服务水平。

(十二)联系、帮助和指导各设区市质协及行业协会共同开展质量推进活动;善于听取会员意见,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和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利。

(十三)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团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做到敬业、专业、团结、努力,切实做好工作。适时表彰优秀工作人员和会员单位。

(十四)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主要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数量不限。理事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其他待遇;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支持相关质量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宣布后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有特殊贡献的,经理事会决定,给予表彰奖励。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讨论审议本团队发展规划;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可连任。理事会由会长或1/2以上理事提议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依据特殊情况决定增补理事事宜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提出本协会终止动议;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线上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后期将根据会员及机构发展情况再做调整。

第二十三条 代表会员单位出任理事的人员,由于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便再担任协会职务时,须由相关人员继任,并及时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组织机构设置:

(一)协会负责人:指秘书长及以上人员。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及秘书长。本协会设名誉理事长(会长)1名,理事长(会长)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根据需要确定),秘书长1名。

(二)协会组织机构: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统管协会日常工作。根据协会业务发展需要,秘书处还将适时下设综合管理及业务运行等机构,细化分工,落实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建立专家库,聘请相关行业高级专业人员入库,为协会开展质量评价、品牌推介、专业培训以及构建质量管理咨询、交流平台等储备人才。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定有关人员的津补贴标准,提交理事长(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会员单位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鉴于客观因素影响,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形式可因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保、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已经登记机关二〇二二年十二月核准

陕西省质量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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